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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洪千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2 日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9年2 月8 日以被告本人親自收受之方式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加計上訴期間10日,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99年2 月18日屆滿。
而被告於99年2 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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