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955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3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