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8,訴,976,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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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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