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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期間之末日為十四日星期日,以次日即十五日代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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