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交易,31,2010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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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均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傷害告訴,此有嘉義縣水上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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