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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嘉交簡字第九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佰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愠夫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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