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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98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共危險案件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之訴訟代理人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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