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交附民,57,2010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二、陳述: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刑事部份(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一號),已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