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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甚明。
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刑事部份(99年度交易字第86號),已於民國99年3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3月2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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