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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七四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庚○○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之情事,仍於民國九十六年七、八月間,在求才令報紙上持續刊登「周媽媽私房錢」、「周媽媽借款」等借款廣告,適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九所載之乙○○、戊○○、丁○○、辛○○、己○○、丙○○、癸○○、壬○○、甲○○,因急需資金週轉,先後依上開廣告撥打電話與自稱「吳進發」之庚○○聯絡借款,庚○○即分別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借貸如附表一所載金額之款項與乙○○等九人,並由庚○○以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計算方式收取利息,並均預扣第一期之利息,而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各借款金額、詳細利息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一所載)。
嗣於九十八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區○○街與林森西路口經庚○○同意,至其駕駛之車牌號碼C8-1297號自用小客車內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扣於另案本院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0四六號案件,其中附表二所載之物業經沒收執行完畢,附表三所載之物業已發還),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之自白。
㈡證人乙○○、戊○○、丁○○、辛○○、己○○、丙○○、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甲○○、壬○○於警詢之證述。
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份。
㈤求才令報紙廣告一則、附表二、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所載之物。
三、按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至於利息部分,就原本利率、核算時期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查被告庚○○為附表一所示各次貸款行為所取得之利息,顯已超過民法所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最高限制甚多,且附表一借款人於警詢均證稱被告收取不合理之利息,因急需現金而接受該借款之利息條件等語,堪認被告係乘附表一所載之借款人出於急迫而舉債濟急,預定苛刻條件,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
其先後九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金錢,反利用他人急迫之際而牟取厚利,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等節固值非議,然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即與附表一借款人均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明在卷,惟上揭物品業經另案本院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0四六號判決諭知沒收確定,並經執行檢察官依上揭判決處分命令沒收,業經本院調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三三三五號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而附表二所載之物依法為職權沒收之物,且既經另案執行完畢,應已滅失,自無庸再予諭知沒收。
至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九所示之之本票、借據等物,均係被害人乙○○等九人向被告借款質押之物,乃被害人借款當時提出作為擔保之用,得依法請求返還(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二四號判決意旨參照),並非被告所有,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另扣案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借款人證件等均係交付被告作為擔保之用,均非屬被告所有,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其餘附表三編號十一所載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聯,自不予諭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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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人│ 時間 │ 地點 │借款金額及利息收取│ 論罪科刑 │
│號│ │ │ │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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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98年04│嘉義市西│借款新台幣二萬元,│庚○○犯重利罪,處拘役│
│ │ │月24日│區劉厝里│自借款翌日起以十天│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自強街三│為一期,每期利息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二巷三八│千元(相當於年息百│ │
│ │ │ │號 │分之三百六十),借│ │
│ │ │ │ │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 │
│ │ │ │ │二千元,乙○○實拿│ │
│ │ │ │ │一萬八千元,並提供│ │
│ │ │ │ │金額一萬元本票二紙│ │
│ │ │ │ │、借據一紙供擔保。│ │
│ │ │ │ │庚○○則已收取四期│ │
│ │ │ │ │之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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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戊○○│98年05│嘉義市東│借款新台幣三萬元,│庚○○犯重利罪,處拘役│
│ │ │月13日│區○○路│自借款翌日起以十天│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與啟民路│為一期,每期利息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口之嘉義│千元(相當於年息百│ │
│ │ │ │公園前 │分之三百六十),借│ │
│ │ │ │ │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 │
│ │ │ │ │三千元,戊○○實拿│ │
│ │ │ │ │二萬七千元,並提供│ │
│ │ │ │ │金額一萬元本票三紙│ │
│ │ │ │ │供擔保。庚○○則已│ │
│ │ │ │ │收取四期之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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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丁○○│98年06│嘉義市西│借款新台幣一萬元,│庚○○犯重利罪,處拘役│
│ │ │月15日│區遼寧二│自借款翌日起以十五│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街 │天為一期,每期利息│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一千元(相當於年息│ │
│ │ │ │ │百分之二百四十),│ │
│ │ │ │ │借款時預扣第一期利│ │
│ │ │ │ │息一千元,丁○○實│ │
│ │ │ │ │拿九千元,並提供金│ │
│ │ │ │ │額一萬元本票一紙、│ │
│ │ │ │ │身分證供擔保。劉權│ │
│ │ │ │ │峰則已收取二期之重│ │
│ │ │ │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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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辛○○│98年06│嘉義市東│借款新台幣一萬元,│庚○○犯重利罪,處拘役│
│ │ │月17日│區玉山二│自借款翌日起以十天│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村 │為一期,每期利息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千元(相當於年息百│ │
│ │ │ │ │分之三百六十),借│ │
│ │ │ │ │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 │
│ │ │ │ │一千元,辛○○實拿│ │
│ │ │ │ │九千元,並提供金額│ │
│ │ │ │ │一萬元本票及借據各│ │
│ │ │ │ │一紙、身分證供擔保│ │
│ │ │ │ │。庚○○則已收取二│ │
│ │ │ │ │期之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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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己○○│98年06│國道三號│借款新台幣三萬元,│庚○○犯重利罪,處拘役│
│ │ │月19日│高速公路│自借款翌日起以十天│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嘉義中埔│為一期,每期利息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交流道旁│千元(相當於年息百│ │
│ │ │ │ │分之三百六十),借│ │
│ │ │ │ │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 │
│ │ │ │ │三千元,己○○實拿│ │
│ │ │ │ │二萬七千元,並提供│ │
│ │ │ │ │金額三萬元本票及借│ │
│ │ │ │ │據各一紙、中國石油│ │
│ │ │ │ │公司員工識別證供擔│ │
│ │ │ │ │保。庚○○則已收取│ │
│ │ │ │ │二期之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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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丙○○│98年06│嘉義市新│借款新台幣二萬元,│庚○○犯重利罪,處拘役│
│ │ │月19日│民路與重│自借款翌日起以十天│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慶路三皇│為一期,每期利息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三家咖啡│千元(相當於年息百│ │
│ │ │ │店停車場│分之三百六十),借│ │
│ │ │ │ │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 │
│ │ │ │ │二千元,丙○○實拿│ │
│ │ │ │ │一萬八千元,並提供│ │
│ │ │ │ │金額二萬元本票一紙│ │
│ │ │ │ │、身分證供擔保。劉│ │
│ │ │ │ │權峰則已收取二期之│ │
│ │ │ │ │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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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癸○○│98年06│嘉義市西│借款新台幣二萬元,│庚○○犯重利罪,處拘役│
│ │ │月23日│區○○路│自借款翌日起以十天│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與新民路│為一期,每期利息三│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口 │千元(相當於年息百│ │
│ │ │ │ │分之五百四十),借│ │
│ │ │ │ │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 │
│ │ │ │ │三千元,癸○○實拿│ │
│ │ │ │ │一萬七千元,並提供│ │
│ │ │ │ │金額二萬元本票及借│ │
│ │ │ │ │據各一紙、駕照供擔│ │
│ │ │ │ │保。庚○○則已收取│ │
│ │ │ │ │二期之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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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壬○○│98年06│嘉義市東│借款新台幣一萬元,│庚○○犯重利罪,處拘役│
│ │ │月25日│區○○路│自借款翌日起以十天│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市立文化│為一期,每期利息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中心旁 │千元(相當於年息百│ │
│ │ │ │ │分之三百六十),借│ │
│ │ │ │ │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 │
│ │ │ │ │一千元,壬○○實拿│ │
│ │ │ │ │九千元,並提供金額│ │
│ │ │ │ │一萬元本票及借據各│ │
│ │ │ │ │一紙、身分證、健保│ │
│ │ │ │ │卡供擔保。庚○○則│ │
│ │ │ │ │已收取一期之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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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98年07│嘉義市西│借款新台幣五萬元,│庚○○犯重利罪,處拘役│
│ │ │月8日 │區○○路│自借款翌日起以十天│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與興業西│為一期,每期利息五│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路口 │千元(相當於年息百│ │
│ │ │ │ │分之三百六十),借│ │
│ │ │ │ │款時預扣第一期利息│ │
│ │ │ │ │五千元,甲○○實拿│ │
│ │ │ │ │四萬五千元,並提供│ │
│ │ │ │ │金額五萬元本票及借│ │
│ │ │ │ │據各一紙、身分證供│ │
│ │ │ │ │擔保。庚○○則已收│ │
│ │ │ │ │取一期之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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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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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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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進發─名片(富盛租賃有限公司)│拾捌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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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ONY Ericsson行動電話含SIM卡( │壹支 │
│ │00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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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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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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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開立之一萬元本票二紙、一萬元借據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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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戊○○開立之一萬元本票三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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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丁○○開立之一萬元本票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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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辛○○開立之一萬元本票一紙、一萬元借據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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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己○○開立之三萬元本票一紙、三萬元借據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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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丙○○開立之二萬元本票一紙 │
├──┼──────────────────────┤
│ 7 │癸○○開立之二萬元本票一紙、二萬元借據一紙 │
├──┼──────────────────────┤
│ 8 │壬○○開立之一萬元本票一紙、一萬元借據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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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甲○○開立之五萬元本票一紙、五萬元借據一紙 │
├──┼──────────────────────┤
│ 10 │丁○○身分證一枚、辛○○身分證一枚、己○○中│
│ │國石油公司識別證一枚、丙○○身分證一枚、賴彥│
│ │宇駕駛執照二枚、壬○○身分證及健保卡各一枚、│
│ │甲○○身分證一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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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林俊傑開立之三萬元本票及借據各一紙、林俊傑身│
│ │分證一枚、張益禎開立之五千元本票及借據各一紙│
│ │、蔡尚昇開立之二萬元、一萬元、三萬元本票各一│
│ │紙、蔡尚昇開立之三萬元、一萬元借據各一紙、蔡│
│ │尚昇身份證二枚(含補發)、劉順發開立之一萬元│
│ │本票及借據各一紙、胡彣樺支票一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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