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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嘉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爰審酌被告尚無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上開犯行對於告訴人安全所造成之危害,及犯後否認犯罪,態度非佳,檢察官具體求處拘役59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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