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撤緩,11,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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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護令等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109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保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10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8年9月28日確定。

茲因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自98年11月起即未至本署觀護人室報到,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定有明文。

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亦為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明定。

本件受刑人於本院前開判決緩刑確定後,經通知於98年11月19日、同年12月10日依檢察官命令向執行保護管束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報到,均合法送達,均未遵期報到,且經檢察官囑警拘提未獲,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屢經通知均未依命令報到,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情形,且復經警方拘提未獲,明知受緩刑宣告,保護管束期間應遵期報到,顯有藏匿躲避,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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