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易,161,2010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被訴傷害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