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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戴其所有之手套,打破附表所列己○○、辛○○、戊○○、壬○○、陳銘峰、庚○○、丁○○、丙○○、癸○○等人之自用小客車車窗後,竊取如附表所載之車內財物,得手後離去,另附表編號8所示著手打破甲○○之自用小客車後,因車上並無財物而竊盜未遂。
嗣於民國99年1月14日為警查獲,並扣得手套1雙,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己○○等人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又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乙○○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列之罪,依法獨任進行審理程序,又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前揭規定,經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另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證據能力限制等規定,是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白承認(見警卷第2至3頁;
偵查卷第8至9頁;
本院卷第35、38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己○○、辛○○、戊○○、壬○○、陳銘峰、庚○○、丁○○、甲○○、丙○○、癸○○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4至14頁),並有被害報告單10份、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2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8份、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5至32頁;
本院卷第22至29頁)。
此外,復有被告所有,供本件竊盜所用之手套1雙(本院99年度易字第168號案件扣押)扣案為憑,均堪為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本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7、9至10,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附表編號8,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所犯附表所示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應分論併罰,至於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被告已著手竊盜之行為,但未取得被害人之財物,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車內財物,為圖變賣獲利,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對社會治安亦有危害,然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前無構成累犯之刑事案件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自承與母親同住,育有2子、無業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公訴意旨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附表所載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至於本件另扣案之手套1雙,為被告所有,係供本案附表所示10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本件竊盜一覽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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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盜時間 │竊盜地點及財物 │被害人│論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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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12月6日下午某 │嘉義縣太保市○○○○路│己○○│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時(98年12月6日晚 │旁。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上6時30分許發覺失 ├──────────┤ │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 │竊) │竊取車牌號碼3W-9979 │ │。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聯邦│ │ │
│ │ │銀行信用卡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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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12月6日下午某 │嘉義縣太保市○○○○路│辛○○│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時(98年12月7日上 │旁。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午9時許發覺失竊) ├──────────┤ │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 │ │竊取車牌號碼LH-4165 │ │。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張元│ │ │
│ │ │成所有臺灣企銀存摺1 │ │ │
│ │ │本、印章1顆、張元賜 │ │ │
│ │ │所有存摺1本、印章1顆│ │ │
│ │ │、ETC1台、白色外套與│ │ │
│ │ │咖啡色外套各1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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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12月6日下午某 │嘉義縣太保市○○○○路│戊○○│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時(98年12月6日晚 │旁。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上10時15分許發覺失├──────────┤ │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 │竊) │竊取車牌號碼2668-JH │ │。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筆記│ │ │
│ │ │型電腦1台(含無線網 │ │ │
│ │ │卡1個)、手機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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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12月8日上午某 │嘉義縣太保市○○○路 │壬○○│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時(98年12月8日下 │旁。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午2時40分許發覺失 ├──────────┤ │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 │竊) │竊取車牌號碼7L-5241 │ │。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ETC │ │ │
│ │ │1台、現金3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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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12月8日上午某 │嘉義縣太保市○○○路 │陳銘峰│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時(98年12月8日下 │旁。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午2時40分許發覺失 ├──────────┤ │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 │竊) │竊取車牌號碼1626-JD │ │。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李偉│ │ │
│ │ │仁行照1張、現金3,000│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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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12月8日上午某 │嘉義縣太保市○○○路 │庚○○│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時(98年12月8日晚 │旁。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上11時許發覺失竊)├──────────┤ │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 │ │竊取車牌號碼7R-1340 │ │。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ETC │ │ │
│ │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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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12月29日下午某│嘉義縣太保市○○○○路│丁○○│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時(98年12月29日晚│旁。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上11時30分許發覺失├──────────┤ │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 │竊) │竊取車牌號碼6S-1962 │ │。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回數│ │ │
│ │ │票7張、硬幣400元、外│ │ │
│ │ │套1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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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12月29日下午某│嘉義縣太保市○○○○路│甲○○│乙○○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
│ │時(98年12月30日上│旁。 │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午8時許發覺失竊)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
│ │ │竊取車牌號碼YJ-7073 │ │沒收。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財物│ │ │
│ │ │未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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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12月29日下午某│嘉義縣太保市○○○○路│丙○○│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時(98年12月29日晚│旁。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上8時30分許發覺失 ├──────────┤ │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 │竊) │竊取車牌號碼0220-WL │ │。 │
│ │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回數│ │ │
│ │ │票數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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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8年12月29日下午某│嘉義縣太保市○○○路 │癸○○│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時(98年12月30日下│旁。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午5時許發覺失竊) ├──────────┤ │元折算壹日,扣案手套壹雙沒收│
│ │ │竊取車牌號TM-2588號 │ │。 │
│ │ │自用小客車內之現金 │ │ │
│ │ │200元、回數票10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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