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易,202,2010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