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己○○
乙○○
甲○○
丁○○
丙○○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易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違反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六人均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當庭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認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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