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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八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9日以99年度易字第8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本案尚有疑義,是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撤銷上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陳蒨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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