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智簡,6,201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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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智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附表更正如後,證據欄補充「本院勘驗筆錄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1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即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於相同地點、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販賣仿冒該等商標商品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特徵,在行為概念上,如僅實施1次行為固足以成立犯罪,縱有多次販賣,仍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之集合犯。

又被告係以1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

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販賣仿冒商品以牟利之犯罪動機,其行為損及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合法利益,且嚴重破壞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聲,其販賣之期間、數量,所獲利益,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惟尚未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爰依同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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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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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UMA(外套等)                        │2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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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IKE(褲子)                          │2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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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UMA(外套1件)、ADIDAS(外套等24件) │2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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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UMA(上衣4件)、ADIDAS(上衣14件)   │1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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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DIDAS(外套等)                      │1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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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IKE(外套)                          │2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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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IKE(上衣)                          │2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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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NIKE(外套等)                        │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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