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朴交簡附民,2,201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乙○○對本院99年度朴交簡字第56號(原案號為99年度交易字第75號),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