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