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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慧 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 文 靜
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8.12.14 │98.09.16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 │ 嘉義地檢 │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9447號 │98年度偵字第79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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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 │
│事│案 號│98年度嘉簡字第1740號│98年度嘉簡字第1500號│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12.31 │ 98.11.12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 │
│判│案 號│98年度嘉簡字第1740號│98年度嘉簡字第1500號│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01.25 │ 9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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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義地檢 │ 嘉義地檢 │
│備 註│99年度執字第622號 │99年度執字第69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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