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250,201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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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8年度他字第17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巴西TAURUS廠PT92AFS口徑9mm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各壹支、直徑7.9±0.5mm非制式子彈壹顆、直徑7.8±0.5mm非制式子彈叁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函送扣案之巴西TAURUS廠PT92AFS口徑9mm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各1支、直徑7.9±0.5mm非制式子彈1顆、直徑7.8±0.5mm非制式子彈3顆等物,均係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警方依黃鐘亮報案,在嘉義縣布袋鎮東港里18鄰24號電線桿旁發現黑色袋子內裝手槍2支及子彈數顆,經查並無涉嫌人,而扣案之手槍及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其中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口徑9mm半自動手槍,為巴西TAURUS廠PT92AFS型,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無法重現,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經檢視,一側保險釋放鈕斷裂,惟不影響槍枝之擊發功能,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具殺傷力;

另1支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檢視,經取出彈殼後測試,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至於送鑑子彈,其中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7.9±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另4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7.8±0.5mm金屬彈頭而成,認均非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98年10月26日刑鑑字第0980134569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

是本案查扣之上開手槍2支及驗餘之子彈共4顆,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而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予宣告沒收。

至於送鑑驗試射之子彈及手槍中殘留之彈殼,已不具有殺傷力,失其違禁性,無從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亦未據聲請,併以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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