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254,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4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12號裁定就其中有期徒刑4月部分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3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2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11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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