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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3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1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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