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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
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得否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不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之罪,其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原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始得易科罰金(該條文嗣於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98年9 月1 日施行,將第2項規定移列於第8項);
惟98年6 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明揭:「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刑法第41條嗣於98年12月30日再度修正公布,並自99年1 月1 日施行,修正後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
,比較前述修正前後之規定,以98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其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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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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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科罰金,以新台幣1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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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97年10月21日晚間│98年8月17日 │97年10月21日 │
│ │8 時10分採尿時回│ │ │
│ │溯5日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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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 │ │檢察署 │檢察署 │察署 │
│年度├──┼────────┼────────┼─────────┤
│ │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 │98年度毒偵字第 │97年度偵字第7336、│
│案號│ │964號 │1336號 │7468、7469、7470、│
│ │ │ │ │76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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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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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 │98年度嘉簡字第 │98年度嘉簡字第1204│
│ │ │963號 │1494號 │號 │
│審 ├──┼────────┼────────┼─────────┤
│ │判決│98年7月29日 │98年11月6日 │98年9月1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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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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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 │98年度簡字第1494│98年度嘉簡字第1204│
│ │ │963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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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98年8月20日 │98年11月23日 │98年10月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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