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293,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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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8年度訴字第683號、98年度訴字第850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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