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39,2010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樸克牌參副、骰子拾伍顆及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於民國97年12月10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於98年12月9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825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

扣案之樸克牌3副、骰子15顆、現金新臺幣14,4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