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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七一號、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四一九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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