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訴,126,201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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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 千元,於民國98年11月21日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兩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並向被告之住所嘉義市○區○○里○○街165 號送達傳票,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99年2 月24日、同年3 月9 日到庭,且經囑警拘提被告未獲,本院復以書面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期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前揭住所送達,均由具保人之母收受通知,惟被告仍未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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