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