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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54、75、7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裁定: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表示願受緩刑之宣告,並請求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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