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甲○○○被訴涉犯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甲○○○自白犯罪,本院認就上開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同案被告乙○○被訴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