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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蕭啟立
被 告 林文顯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9 號失火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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