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0000-0000.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0000-0000.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99年度訴字第7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0000-0000 、0000-0000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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