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附民,54,201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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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99年度嘉簡字第225號妨害秘密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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