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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嘉簡字第4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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