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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承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承鈞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黃承鈞係國立中正大學物理系研究所碩士班學生,因不滿該校歷史系副教授張建俅在該校「中正築夢園BBS站」所發表對校內桌球賽賽制之看法,明知「中正築夢園BBS站」係開放之網路空間,凡登入該版之不特定用戶均可瀏覽,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帳號「cjh」登入「中正築夢園BBS站」之物理系版(CCU_PHYTT)或個人版(P_SAWUSER)版面,接續發表如附表所示隱含有輕蔑、謾罵之文章內容,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以此方式公然侮辱張建俅,貶損張建俅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黃承鈞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張建俅之指訴;
㈢告訴人張建俅提出之「中正築夢園BBS站」貼文列印資料;
㈣國立中正大學99年12月10日中正資工字第0990010458號函;
㈤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附表所示時間於「中正築夢園BBS站」物理系版(CCU_PHYTT)或個人版(P_SAWUSER)中,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並於偵查中一度坦認犯行,嗣於本院訊問時翻異前詞,辯稱:其在自己系版上情緒性發言,並非指涉特定人云云。
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層次與內容上之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此參酌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行為,即應負有刑事責任,而未若同法第310條、第311條有關誹謗罪之成立,尚有不罰規定或免責要件自明。
次所謂侮辱者,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抽象的謾罵,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而言。
觀諸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中關於「太天真了」、「馬不知臉長」、「只敢躲在那汪汪叫」、「拒打髒、賤球」、「dog教u授汪汪叫」、「整天崩潰發言…」、「有個教授不斷崩潰發洩情緒文…實力和知識甚至是邏輯都低落的非常可笑可是就是愛發言自以為是一下…」等詞句,依社會上一般人通常之觀念及情感,本即有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縱被告與告訴人間對桌球賽制不同意見,亦不得恣意以此輕蔑或粗鄙之文字辱罵告訴人,否則不啻鼓勵任何人若有意見不同或有不滿,即可恣意謾罵侮辱對方?被告雖辯稱其並非指涉特定人,然被告自承在99年10月11日就知道DOUG(即告訴人)是歷史系副教授乙節(見偵卷第19頁)。
而綜觀被告先後發表文章內容,不僅指述「歷史」、「教授」、「髒、賤球(告訴人名字諧音)」、「dog教u授汪汪叫」等字眼,均一望即知指涉對象何人,是被告猶以前詞辯解,圖為脫罪,即難憑採。
又被告如係對告訴人對賽程設計之評論有所針砭,就事論事以客觀、中性之文字單純描述即可,實無須使用前開具有針對性辱罵他人之文字,使不特定點閱之人融入該文字建構之現場情景中,自行解讀孰是孰非,且剔除前開貶抑文字,並無礙被告敘述其與告訴人間對賽程設計不同看法,被告並無使用前開貶低他人文字之必要。
況前揭「太天真了」、「馬不知臉長」、「只敢躲在那汪汪叫」、「拒打髒、賤球」、「dog教u授汪汪叫」、「整天崩潰發言…」等文字涉及個人主觀評價,於通俗用法上本即有辱罵他人之意,非僅尖酸刻薄且為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並係針對告訴人此「人」所為之價值判斷,告訴人亦因此感覺名譽及人格評價受損,深覺痛苦,其用詞除主觀上發洩情緒以貶抑他人行為外,與被告所評論之具體事實本身毫無語意關連,實不見有何助於事實之描述,被告使用前開文字,顯有貶抑之意。
從而,上揭文字之內容,已屬具有針對性之人身攻擊言論,自應屬抽象謾罵之文字,而非單純就具體事實所為評論甚明,顯已逾越一般人可以接受之言論自由範疇。
被告以上開文字辱罵告訴人,即難謂主觀上無故意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惡意,且其所張貼上開文字,依社會通念,亦認均足以貶抑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顯有輕蔑告訴人,而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至明。
㈥次按所謂公然,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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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中正築夢園BBS站採會員註冊制度,惟僅限制已註冊會員能於網站上發表文章,未經註冊之網路使用者亦可以「GUEST」帳號入內瀏覽文章,於該網站上發表文章要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
是被告在中正築夢園BBS站之開放網路空間,公然發表附表所示文章內容侮辱告訴人,即該當於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中正築夢園BBS站」之物理系版(CCU_PHYTT)或個人版(P_SAWUSER)版面,接續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該數個接續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在同地或密接之處所實施,侵害之社會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基於單一公然侮辱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爰審酌被告僅因校內桌球賽事制度意見不同,即率爾一再於BBS論壇發表文章、回文等方式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行為有所不當,並參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告前科、素行、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揭於附表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此亦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固非無見。
惟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6920號判決同此意旨)。
核被告於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僅係以文字謾罵、嘲笑告訴人,並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該等行為尚與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公訴意旨認被告亦涉犯誹謗罪嫌云云,自有誤會。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誹謗之行為,自難逕論其誹謗之罪刑,揆諸上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應對其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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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中正築夢│ 張貼之文字內容 │ 備 註 │
│ │ │園bbs站 │ │ │
│ │ │看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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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99年10月11日│物理系版│「打爆這些什麼都不懂的傢伙│ │
│ │ │CCU_PHYT│不用管他們的感受簡單多了」│ │
│ │ │ │、「本來還以為歷史是真的懂│ │
│ │ │ │,真的是太天真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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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99年10月11日│同上 │「某教授是真以為我是在跟他│ │
│ │ │ │道歉?馬不知臉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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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99年10月11日│同上 │「但是沒搞清楚就要說別人是│ │
│ │上午11時6分 │ │為了贏球的黑影」、「說其他│ │
│ │ │ │的什麼的都是藉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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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 │99年10月28日│同上 │「簡單說就是有人技不如人不│ │
│ │ │ │敢踹共只敢躲在那汪汪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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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⒌ │100年2月28日│個人版 │「不好意思,我只知道拒打髒│以告訴人張建俅│
│ │凌晨0時24分 │P_SAWUSE│、賤球」 │姓名之同音字「│
│ │貼文,同日 │ │ │髒、賤球」影射│
│ │時26分修改 │ │ │辱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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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 │99年10月28日│物理系版│「作者cjh(dog教u授汪汪叫 │將告訴人張建俅│
│ │下午4時20分 │CCU_PHYT│)」、「某些被人格扭曲教授│之副教授職務及│
│ │貼文,於99年│ │整天崩潰發言. . . 」、「有│其在該「中正築│
│ │10月29日下午│ │個教授不斷崩潰發情緒文最後│夢園BBS站」使 │
│ │12時39分修改│ │甚至拉不下臉遷怒到自己系的│用之帳號「DOUG│
│ │ │ │學生讓我們常常有比JOKE版還│」更序重組後以│
│ │ │ │好笑的笑話可以看更增添跟其│「dog教u授汪汪│
│ │ │ │他系茶餘飯後的爆笑話題這個│叫」作為簽名檔│
│ │ │ │故事告訴我們社會上很多地位│影射辱罵。 │
│ │ │ │稍微比別人高一些的明明在不│ │
│ │ │ │是自己專長的方面實力和知識│ │
│ │ │ │甚至是邏輯都低落的非常可笑│ │
│ │ │ │可是就是愛發言自以為是一下│ │
│ │ │ │被戳破了之後又下不了台只好│ │
│ │ │ │拿自己的地位來壓人可是樣做│ │
│ │ │ │反而讓自己變的非常滑稽受眾│ │
│ │ │ │人嘲笑這種人非常的容易扇動│ │
│ │ │ │和戲弄稍微點一下他就爆炸崩│ │
│ │ │ │潰很久XDD以後如果大家稍微 │ │
│ │ │ │有點成就千萬小心不要變成這│ │
│ │ │ │種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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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100年3月17日│個人版 │「用對話取代對立如果真的要│ │
│ │凌晨零時9分 │P_SAWUSE│玩我只是浪費一些時間多念一│ │
│ │ │ │年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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