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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宗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39號),於同年5月1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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