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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詠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詠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之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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