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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文政
被 告 劉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簡上字第4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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