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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蕭允棟
受 刑 人 林惠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字第5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允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允棟因受刑人即被告林惠茹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具保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刑保字第72號)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 元,經具保人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具保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85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惟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所留之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具保人之母親殷月英收受,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有上開判決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99年刑保字第72號)、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3月31日100年度執字第558號通知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及具保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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