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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
然查,聲請人指稱係甲基安非他命之扣案物1 包(毛重0.26克),未經送驗而無任何鑑驗報告附卷可稽,此外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扣案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故無證據足認係違禁物而得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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