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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水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水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 由查受刑人謝水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一)因於99年7月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11月11日確定。
(二)因於99年7月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11月11日確定。
(上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5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三)因於99年7月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99年12月16日確定。
(四)因於99年7月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9年12月16日確定。
(上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0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五)因於98年8月1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0年2月8日確定。
(六)因於99年1月2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0年2月8日確定。
(七)因於98年8月1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0年2月8日確定。
(八)因於99年1月2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0年2月8日確定。
(上開4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另上開8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
(九)因於99年6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因於99年6月3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一)因於99年7月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二)因於99年7月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三)因於99年6 月2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四)因於99年6 月2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五)因於99年6 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六)因於99年6 月30日上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七)因於99年6 月30日下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八)因於99年6 月2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十九)因於99年6 月2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因於99年6 月2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一)因於99年6 月2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 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二)因於99年6 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 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三)因於99年7月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四)因於99年7月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五)因於99年6 月2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 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六)因於99年5月底至同年6 月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七)因於99年7月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八)因於99年6 月2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二十九)因於99年6 月2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於100年5月10日確定。
(上開21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9號、9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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