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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36號、第2037號、第2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美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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