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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俊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6 月14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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