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訴,53,2011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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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陳宏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並有相關被害人證述、共同被告陳述、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案偽造收據、印文、行動電話、被害人存摺影本、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於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經通緝後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

且另有不詳詐騙集團之共犯尚未查獲,顯有與共犯勾串之虞。

又被告於短期間內,實施多次詐騙犯行,顯有反覆實施同一詐騙犯行之虞。

另被告所涉詐騙金額甚鉅,且詐騙集團規模非小,影響社會治安甚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1 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其後並於100 年4 月5 日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因本院審理終結,嗣於100 年4 月26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除勾串共犯之虞外,其餘上開羈押原因事實均仍然存在,本院並於100 年5 月10日就上開犯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 月,其犯罪嫌疑重大要無疑義,且本案尚未確定,就上開犯行仍有保全被告以利審判、執行之必要,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6 月5 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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