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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進壯
被 告 陳昭宏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致
顏淑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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