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嘉簡,709,201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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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順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順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褐色圓形錠參顆沒收銷毀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伍包(合計純質淨重貳拾陸點壹陸陸公克)及其包裝袋拾伍個、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黃褐色圓形錠參顆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葉順強明知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MA)、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3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11月15日19時許,在嘉義市○○路「歌神KTV」門口,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牛」之男子,購入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褐色圓形錠搖頭丸4顆,以及愷他命白色結晶物15包(每包淨重1.421公克至2.246克不等,合計約32.323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翌日23時許,在嘉義市○○路、中興路交岔路口,為警攔檢查獲,並當場扣得被告持有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褐色圓形錠搖頭丸4顆,毛重1.2公克(驗剩3顆搖頭丸)、疑似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驗餘合計純質淨重26.166公克)。

二、證據:(1)被告葉順強於警詢、偵查之自白。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意 書、搜索、扣押筆錄各1紙、扣案毒品照片2張。

(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25日FDA研字第 1000014544號檢驗報告書、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附科字第1000002052號函附檢驗 報告各1份。

三、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被告經查獲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經檢驗結果,其驗餘合計純質淨重為26.166公克,有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附科字第1000002052號函附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數量標準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法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係一行為犯二不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論。

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持有毒品,並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所扣得之毒品數量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黃褐色圓形錠參顆搖頭丸4顆,毛重1.2公克(驗剩3顆搖頭丸),經送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3月25日FDA研字第1000014544號檢驗報告書在卷足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之愷他命15包(驗餘合計純質淨重為26.166公克),經送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已如上述,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

而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褐色圓形錠搖頭丸3顆之包裝袋及愷他命之包裝袋共計16個,係供盛裝包覆MDMA、愷他命,具防止其裸露、逸出及潮濕等功能,為被告所有,供裝填上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至於送鑑用罄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部分,既經用罄而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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