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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添壽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添壽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添壽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侵占他人遺失之物,並不足取;
惟所侵占遺失物之價值非鉅,業經扣案並返還被害人林國銘,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100年度偵字第89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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