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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冬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明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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